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树银,刘成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0624民初525号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丹东市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成:本院受理原告张树银诉被告刘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公告向你送达(2021)辽0624民初5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刘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张树银104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刘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未交依法强制执行。原告预交的60元予以退回。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负担。 |
刊登日期 |
2021-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