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贾艳,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辽0602民初1469号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贾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分公司诉被告贾艳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2021)辽0602民初146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