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孙同庆,丁元明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辽0602民初842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内容
丁元明:本院受理原告孙同庆诉被告丁元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辽0602民初8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丁元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孙同庆借款500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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