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洋,刘祖彤,刘伟,姜日升, 大连瑞银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丹东俊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大连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瑞银华夏财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 ,大连九九集团水产有限公司 ,大连恩瑞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大连恩瑞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大连九九集团水产有限公司、大连瑞银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大连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丹东俊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洋、刘祖彤、刘伟:本院受理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诉你们及被告姜日升、瑞银华夏财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一、请求判令被告大连恩瑞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偿还所欠原告欠款本金人民币5,000万元及截止2018年6月29日的欠息8,274,062.5元,两项合计58,274,062.5元。二、请求判令被告大连恩瑞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自2018年6月30日起至欠款全部偿清之日止,以本金5,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7875%的标准计付罚息。三、请求判令被告大连九九集团水产有限公司、被告瑞银华夏财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大连瑞银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大连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丹东俊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姜日升、被告刘伟对被告大连恩瑞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请求判令被告刘伟、刘洋、刘祖彤在其继承刘本善的遗产范围内,就被告大连恩瑞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项下的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由诸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1年12月23日星期四下午一时三十分在本院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1-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