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贺永红,葛辉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葛辉:本院受理原告贺永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时限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