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于鑫,姜明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辽宁省丹东市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姜明:本院受理原告于鑫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城厢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