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夏英杰, 辽宁龙腾集团金龙铸造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辽1402民初529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夏英杰:本院受理原告辽宁龙腾集团金龙铸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夏英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辽1402民初5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夏英杰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辽宁龙腾集团金龙铸造有限公司租金3.6万元及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月1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辽宁龙腾集团金龙铸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