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于强, 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中支行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于强:本院受理原告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中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0-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