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彦锋,张永祥,胡园园,王勇, 山西浩木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阳泉市康晨欣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分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晋0311民初337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山西浩木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胡园园、王勇:本院受理的原告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分行(原阳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阳泉市康晨欣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张彦锋、张永祥、山西浩木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胡园园、王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晋0311民初3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阳泉市康晨欣瑞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993000元,并支付从2020年12月21日起至借款本金全部偿还之日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二、被告山西浩木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张彦锋、张永祥、胡园园、王勇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