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周杰,曹莹莹,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盛泽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周杰、曹莹莹: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盛泽支行与被告周杰、曹莹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O509民初7443号民事裁定书。你应自公告之日起6O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