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孙志超,赵明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1224民初3367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赵明:本院依法受理原告孙志超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辽1224民初336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孙志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退还给孙志超;公告费560元,由孙志超负担。限你方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八面城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