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徐静,黄吉兵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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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黄吉兵:本院受理原告徐静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庭审直播通知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支付挖掘机租金36000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利息损失直至付清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天门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