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宋红亮,闫明枝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0921民初4445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阜新市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闫明枝(曾用名闫磊):本院受理原告宋红亮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辽0921民初44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被告闫明枝(曾用名闫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宋红亮欠款本金人民币1233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0-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