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聂秀君,聂秀萍, 阜新万华工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0)辽0904民初800号之一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聂秀君:本院受理原告阜新万华工贸有限公司诉你和聂秀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20)辽0904民初80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
刊登日期 |
2021-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