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鹏,辽宁君昂达控制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粒粒香农副产品开发销售有限公司 ,辽宁粒粒香商贸有限公司 ,沈阳君昂达商贸有限公司 ,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沈阳粒粒香农副产品开发销售有限公司、沈阳君昂达商贸有限公司、王鹏、辽宁君昂达控制集团有限公司、辽宁粒粒香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了原告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