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史月,蒋宇,江宇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蒋宇:本院受理原告史月诉被告江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限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