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鲁春光,张敬洋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内容
张敬洋:本院受理原告鲁春光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限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1-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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