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徐飞,魏春艳, 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合支行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辽0911民初1366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徐飞、魏春艳:本院受理原告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合支行诉被告徐飞、魏春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辽0911民初136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徐飞、魏春艳支付原告本金、及利息、违约金、计:281,776.28元;二、对被告徐飞、魏春艳用于抵押的抵押物位于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中华路65-1216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三、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十四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