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郭汝宸,,郭砺,孙莉,夏秀梅, 大连中盛集团有限公司大连中盛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大连通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井子支行大连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辽0211民初2837号,(2018)大连市内四区不动产权第00030678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内容
郭汝宸:本院受理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井子支行诉你与大连中盛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大连中盛集团有限公司、大连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连通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砺、孙莉、夏秀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1)辽0211民初2837号民事判决: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大连中盛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井子支行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罚息、复利(罚息自2020年3月9日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复利自2020年5月29日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大连中盛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井子支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利息106,347.22元及罚息、复利(罚息自2020年7月22日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复利自2020年5月20日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三、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井子支行对被告大连中盛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甘井子区营泰街185号【产权证号辽(2018)大连市内四区不动产权第00030678号】房屋享有抵押权,并就上述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大连中盛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郭汝宸、被告大连中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大连通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郭砺、被告孙莉、被告夏秀梅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被告大连中盛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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