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毛军,陈玲,王登华,郭金凤,毛敬雯,简凯祥,,任立新,向倩, 大连大富基缝纫机有限公司 ,大连银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井子支行 ,大连天祥安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大连万通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 ,中泽瑞德(大连)置地有限公司 ,大连朗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大连银洲御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大连安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银洲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大连大富基缝纫机有限公司、大连万通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大连天祥安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洲集团有限公司、毛军、陈玲、王登华、郭金凤、中泽瑞德(大连)置地有限公司、毛敬雯、简凯祥:本院受理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井子支行诉你们及大连安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连银洲御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银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朗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任立新、向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辽02民初6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井子支行撤回起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