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李占斌,黄志明,王天文,安爱莲,姜宏,第三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大连泽洋电力物资有限公司大连保税区宏安经贸有限公司大连政通商贸服务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辽02民初605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大连泽洋电力物资有限公司,大连政通商贸服务有限公司,大连保税区宏安经贸有限公司,黄志明,王天文,安爱莲,姜宏:本院受理原告李占斌诉你们及第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辽02民初6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大连泽洋电力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占斌借款本金2500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和罚息均以2500万元为基数,利息从2017年7月21日起按2017年6月28日至2018年6月27日对应档次的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上浮45%计算至2018年6月27日(含当日)止,罚息从2018年6月28日起按借款利率上浮50%计算至款项付清日止];二、原告李占斌对被告大连政通商贸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凌河街1号[不动产权证书号:辽(2017)大连高新园区不动产权第05021662号]、大连市沙河口区凌河街1号1-2层4号[不动产权证书号:辽(2017)大连高新园区不动产权第05021659号]的房产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大连泽洋电力物资有限公司所负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在原告李占斌实现抵押权后,被告大连政通商贸服务有限公司有权向被告大连泽洋电力物资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大连保税区宏安经贸有限公司、黄志明、王天文、安爱莲、姜宏应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大连泽洋电力物资有限公司所负的债务依法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各自承担清偿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大连泽洋电力物资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李占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七被告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刊登日期
2021-11-16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