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董绍先,张羽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19)辽0103民初11056号,(2021)辽0103执恢777-1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羽: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董绍先与被执行人张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据以执行的(2019)辽0103民初110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廉政监督卡。但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委托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处对被执行人张羽名下的坐落于沈阳市大东区东陵西路28-7号3-7-1,建筑面积79.56平方米的房屋进行机选评估机构。机选辽宁蓝天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为该房产的评估机构。现向你公告送达辽蓝房评字【2021】第08020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总价格523100元)及公告(2021)辽0103执恢777-1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房地产估价报告有异议须于报告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申请复议并提交书面材料,逾期未申请,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
刊登日期 |
2021-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