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红光,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呈贡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云0114民初3128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红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呈贡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云0114民初31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红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呈贡支行偿还信用卡本金14358.71元,并支付自2020年2月19日起至2020年11月27日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违约金(各项费用总和不得超过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0%计算的金额);二、被告陈红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呈贡支行支付以14358.71元为基础,自2020年11月28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呈贡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7元,由被告陈红光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