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徐东南,胡金才, 厦门易岩通岩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厦门掘岩兴岩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206民初695号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厦门易岩通岩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厦门掘岩兴岩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胡金才:原告徐东南与被告厦门易岩通岩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厦门掘岩兴岩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胡金才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厦门易岩通岩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徐东南支付租金39300元及违约金(以493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7日起计算至2019年7月4日止;以393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均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二、胡金才对厦门易岩通岩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徐东南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206民初6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