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田佳慧,张水吉,廖爱兰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闽0203民初10702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内容
张水吉、廖爱兰:本院原告田佳慧与被告张水吉、廖爱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闽0203民初107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张水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田佳慧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5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6年9月1日起计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律师费5000元;二、廖爱兰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张水吉追偿;三、张水吉、廖爱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田佳慧财产保全费5000元。你们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刊登日期
2021-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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