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真正,方毅敏,李勇冬, 厦门八零商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厦门市金维环境事业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2民终4354号,(2020)闽0203民初17040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方毅敏、李勇冬:本院受理上诉人厦门市金维环境事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真正、原审被告方毅敏、李勇冬、厦门八零商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2民终43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维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20)闽0203民初1704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二、撤销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20)闽0203民初17040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三、变更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20)闽0203民初17040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方毅敏在360万元范围内,李勇冬在120万元范围内对八零公司上述债务中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驳回陈真正一审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6553元,由上诉人厦门市金维环境事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