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赖小溪,李际民,李至强,许杰海,李经民, 厦门中诚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闽0203民初16559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至强:本院受理的(2020)闽0203民初16559号原告赖小溪与被告李际民、李至强、许杰海、厦门中诚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李经民、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一、李经民、李际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赖小溪支付工程款341905.49元及利息(以341905.49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赖小溪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6904元,由赖小溪负担3元,李经民、李际民负担6901元】。赖小溪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依法撤销(2020)闽0203民初16559号民事判决,改判厦门中诚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对一审确定的李经民、李际民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