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胡秀红,骆志勇, 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长兴县人民法院
内容
胡秀红、骆志勇: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方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表、外网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文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2月23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泗安法庭三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1-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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