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钟吉军,张惠清, 广东南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雄市顺雄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粤0282民初959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广东省韶关市南雄市人民法院
内容
钟吉军: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南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钟吉军、张惠清、南雄市顺雄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282民初959号民事判决书:一、解除原告广东南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钟吉军签订的编号为韶农信雄州社按字2018第032号的《个人住房组合借款合同》;二、被告钟吉军、张惠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借款本金261108.87元及利息20149.64元(利息暂计至2021年9月20日,之后利息从2021年9月21日起,按双方签订的《个人住房组合借款合同》的约定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支付给原告广东南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被告南雄市顺雄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广东南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16.63元,保全申请费1825.54元,由被告钟吉军、张惠清、南雄市顺雄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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