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许丽群,周剑青, 莆田市大洲工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303民初2719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周剑青、莆田市大洲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许丽群与被告周剑青、莆田市大洲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303民初2719号民事判决书、催缴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周剑青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给许丽群借款2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和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莆田市大洲工贸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判项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向许丽群承担50%的赔偿责任。莆田市大洲工贸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周剑青追偿。三、驳回许丽群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304元,公告费560,合计6864元,由周剑青、莆田市大洲工贸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催缴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