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许木地,张丹,易应明,黄福川,王庆明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583民初3345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丹,易应明,黄福川,王庆明:本院受理原告许木地与被告张丹、易应明、黄福川、王庆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583民初334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张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许木地借款本金337015元及其利息(其中280000元借款本金的利息自2020年9月3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其中17015元借款本金的利息自2020年10月12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其中40000元借款本金的利息自2020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二、被告张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许木地为实现债权而花费的财产保全申请费2206元、应诉公告费300元;三、被告易应明、黄福川、王庆明对上述被告张丹应偿还原告许木地的借款本息和应支付给原告许木地的财产保全申请费、应诉公告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丹追偿;四、驳回原告许木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47元,由被告张丹、易应明、黄福川、王庆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