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傅龙彬,王秀卿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583民初7967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秀卿(住福建省南安市丰州镇溪丰村长尾埔283号):本院受理原告傅龙彬与被告王秀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583民初796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王秀卿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傅龙彬借款67000元及利息(利息以67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