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文杰,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陈埭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582民初7721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文杰(公民身份号码35078319XXXXXX021X): 本院受理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陈埭支行与被告李文杰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582民初77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李文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陈埭支行贷记卡透支本金19883.86元、利息12544.47元及相应的复利,并支付自2021年3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全部款项之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复利(利息、复利之和以年利率24%为限);二、驳回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陈埭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陈埭支行负担250元,由被告李文杰负担775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