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田宇飏,骆吉成, 福建小微时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103民初3638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福建小微时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田宇飏诉被告骆吉成与你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103民初363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被告骆吉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借款61452.77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61452.7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标准,从2018年9月11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上金额应扣除原告已收到的还款351.92元);被告骆吉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因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