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栋国,王益婵,第三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支行 ,福建聚星投资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521民初5798号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益婵:本院受理原告福建聚星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栋国、王益婵、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支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521民初5798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你应到本院民事审判一庭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