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慧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宾分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1302民初2472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慧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宾分行与被告陈慧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1302民初24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陈慧德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宾分行借款本金56800元;二、被告陈慧德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宾分行上述借款利息及罚息11870.75元(利息及罚息计至2020年12月24日,合并之后的利息罚息以尚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陈慧德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宾分行律师代理费3434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数副本,上诉于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