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国强,李新鑫,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云南路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502民初431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国强、李新鑫: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云南路支行诉被告李国强、李新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502民初4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云南路支行与被告李国强、李新鑫签订的编号A[房信购]字[北海分]行[云南路]支行(2013)年(0586)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二、被告李国强、李新鑫共同偿还借款本金248344.09元及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标准自2013年9月30日起计至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云南路支行;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云南路支行对被告李国强名下的位于北海市冠岭路86号嘉和冠山海东区爱丁堡2幢0707号房屋的折价或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李国强、李新鑫共同赔偿律师服务费11721.14元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云南路支行。案件受理费6290元,由被告李新鑫、李国强共同负担(该费用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