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宋岩,黄雪桃,谢日泉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1103民初1455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黄雪桃、谢日泉:本院受理原告宋岩与被告黄雪桃、谢日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1103民初14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谢日泉、黄雪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宋岩借款385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1.以3500元为基数,从2015年6月20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以35000元基数,从2015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案件受理费131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91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谢日泉、黄雪桃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