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复振,刘可可, 河南省鑫都燃油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晋09民终977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可可:本院受理上诉人河南省鑫都燃油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复振、原审第三人刘可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21)晋09民终97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