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泰成,汪洋, 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海城市金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03民初168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海城市金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陈泰成、汪洋:本院受理原告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城市金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陈泰成、汪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辽03民初1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