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军,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连山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1402民初3242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连山支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辽1402民初32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连山支行归还信用卡透支卡本金6940.3元,利息1447.76元,逾期还款违约金403.01元,合计8791.07元(利息现暂计至2021年7月5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欠款偿清之+日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