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唐昌容,黄泽生,张波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黔0302民初12858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黄泽生、张波:原告唐昌容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结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302民初128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黄泽生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唐昌容借款3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从2020年3月5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6%计算资金占用费,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付清借款之日止,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费)。二、被告张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295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黄泽生、张波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长征人民法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