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崔同爱,林魁, 个旧市建明矿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云2501民初1209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个旧市建明矿业有限公司、林魁:本院受理的原告崔同爱与被告个旧市建明矿业有限公司、林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云2501民初120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由被告林魁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崔同爱矿产品货款128514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70元,公告费(以实际产生票据为准)由被告林魁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