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刘跃雄,谢燕,毕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文教卫旅局,第三人-, 贵州恒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六盘水市建设发展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恒业分公司贵州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六盘水市建设发展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七星关区天蓝塑钢经营部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2021)黔0521民初4262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公告人
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人民法院
内容
谢燕、六盘水市建设发展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六盘水市建设发展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恒业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七星关区天蓝塑钢经营部、刘跃雄诉你与被告贵州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毕节市金海湖新区(毕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文教卫旅局与第三人贵州恒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521民初4262号起诉状副本、追加被告申请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1-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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