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宋有华,张丽洪,毕达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云0424民初895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丽洪、毕达:本院受理宋有华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云0424民初8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张丽洪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原告宋有华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二、驳回原告宋有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张丽洪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盘溪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