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芝富,唐成聪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云0427民初502号 |
案由 |
身体权纠纷 |
公告人 |
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唐成聪:本院受理原告杨芝富诉你身体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云0427民初5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由被告唐成聪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杨芝富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9953.10元;二、驳回原告杨芝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500元,被告唐成聪负担220元,由原告杨芝富负担28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唐成聪负担56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