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劳祖霞,宋刚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721民初1698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宋刚:本院受理原告劳祖霞与被告宋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长期外出无法联系,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721民初16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宋刚归还借款本金145308元及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尚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85%,从2020年8月7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给原告劳祖霞;二、驳回原告劳祖霞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限你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