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曹立夫,叶勇华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721民初437号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叶勇华:本院受理原告曹立夫诉被告叶勇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721民初4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原告曹立夫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67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467元,由原告曹立夫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当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案件上诉费。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0-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