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曹立夫,叶勇华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桂0721民初437号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公告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人民法院
内容
叶勇华:本院受理原告曹立夫诉被告叶勇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721民初4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原告曹立夫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67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467元,由原告曹立夫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当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案件上诉费。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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