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李志高,陆海泽,大家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贵港市亚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广西富之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广西桂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2021)桂0802民初4490号
案由
保险纠纷
公告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内容
李志高、广西桂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西富之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志高、广西桂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陆海泽、大家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贵港市亚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2021)桂0802民初4490号],因被告李志高、广西桂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授权委托书、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变更诉讼主体)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被告李志高、广西桂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汽车折旧费45227.26元及法院扣押产生的停车费、拖车费8182元;2、被告陆海泽、大家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贵港市亚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法院扣押汽车期间的折旧费23052.89元、停车费与拖车费8182元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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