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志高,陆海泽,大家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贵港市亚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广西富之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广西桂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桂0802民初4490号 |
案由 |
保险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志高、广西桂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西富之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志高、广西桂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陆海泽、大家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贵港市亚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2021)桂0802民初4490号],因被告李志高、广西桂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授权委托书、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变更诉讼主体)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被告李志高、广西桂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汽车折旧费45227.26元及法院扣押产生的停车费、拖车费8182元;2、被告陆海泽、大家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贵港市亚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法院扣押汽车期间的折旧费23052.89元、停车费与拖车费8182元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