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波,李洪, 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桂0802民初4825号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洪: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波、李洪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桂0802民初482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李波偿还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11210元;二、被告李波向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计算方式:以代偿款11121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从2019年3月13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三、被告李洪对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22元,公告费260元,合计3282元,由被告李波、李洪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02 |